中国矿业大学学院文件
电力学院〔2021〕7号
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实验用气瓶使用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杜绝安全隐患,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规范气瓶室及气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各实验室使用的气瓶均采用租赁方式,不得采购气瓶。气瓶供应商应具有相关资质,资质材料复印件交实验中心备案(现暂由徐州市特种气体厂、徐州路友气体有限公司供气)。各科研实验室负责人(“申购人”,下同)和安全员需对供应商提供的气体钢瓶进行验收,对于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没有安全帽和防震圈、颜色缺失、缺乏气体钢瓶定期安全检验标识等,应拒绝接收。
第二条 教学使用的气体由实验中心负责采购,科研实验室使用的气体由申购人采购,且采购前都需要提交《购气申请表》,经学院实验中心审核后方可购买,气体到校后需经安全员验收并进行编号登记。
第三条 气瓶应集中放置于气瓶室内,采取管路供气,实验室内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气瓶。不具备管路供气条件的,实验室内可以存放使用惰性气体气瓶,但必须使用专用气瓶柜存放,同类气体不超过1瓶且气瓶必须配安全帽。气瓶室内气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并分类分处存放,申购人仅能在气瓶室内存放使用1瓶同类气体。申购人在办理新购气体入库时需同时清走同类气体气瓶,否则安全员有权拒绝入库。
第四条 对气瓶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第五条 实验室气瓶或独立的气瓶室均应有专人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并有使用记录。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气瓶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实验人员操作步骤。
第七条 加强对气瓶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做好培训记录,确保使用气瓶的教职工和学生充分了解并掌握气瓶相关的安全知识。
第八条 实验场所的气瓶颜色和字体要清楚,有定期安全检测标识(由供应商负责)等,对于长期存放在实验室不周转的气体钢瓶,由使用单位督促气体供应商或自行联系检验机构对钢瓶进行定期检测和检漏等工作。
第九条 不同气瓶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不能混放,可燃性和助燃性气体的气瓶与明火距离应超过10m(确实难达到时,须采取隔离等措施)。
第十条 使用高压气体钢瓶时,必须加装减压器;调节压力时,要用减压阀来调节,不得直接使用钢瓶上的开关。气瓶减压器应专用,安装时要上紧,不得漏气。开闭时,应站在气瓶侧面,动作要慢,以减少气流摩擦产生静电。
第十一条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要加装专用防护柜,应配备通风设施、使用防爆灯具、设置监测和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转。实验室有大量惰性气体或CO2存放在有限空间内时,还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
第十二条 乙炔等可燃性气体的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以利于释放静电。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等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三条 各种气体气瓶要专用,不得混装。严禁将装有气体的钢瓶与电器设备及电线等相接触。内装可燃气体的钢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以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钢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逆火装置或缓冲器。连接钢瓶的玻璃缓冲瓶,必须加铁丝网罩,瓶上安装压力柱。
第十四条 气体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对于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排查隐患;气体钢瓶如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等情况,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人员要严格检查气瓶、管道的耐压范围、使用寿命。实验人员在使用前,须检测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的气体;气体使用过程中要有醒目的标志牌;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气瓶总阀,并再次确认其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管道上的阀门来切断气体供应。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对已损坏的压力气瓶及时更换,还应根据各类气瓶使用年限和疲劳周期,及时更换事故风险较大的压力气瓶。做到实验室无过期气瓶,无过期气瓶堆放现象。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
2021年4月19日